来源: 本站 作者: 管理员 点击: 日期: 2021-01-11
摘要:2020年12月24日消息,《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。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(聘用)合同时,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、生育等内容;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,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。近日,为了加强对女职工…
不得限制结婚、生育
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,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。
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
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
职工难产的,增加产假15日
产假期满,经本人申请,用人单位同意,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,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,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;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;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,也可以分次使用;哺乳时间不包含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;实行劳动定额的,相应减少工作量。
婴儿满1周岁,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,需要延长哺乳的,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。
事实上早前多地也曾探索过“痛经假,但反响都不大,休假者寥寥。
比如,在2018年3月的时候,陕西省就实施了《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。该规定第十条对“痛经假”进行了详细说明: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,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,可向单位申请1至2天的休假。但是,几乎无人去休。
“痛经假”理想虽好,但现实不具操作性。对于医护人员来说,正常的每周双休都不能强制实施,弄这个“痛经假”有用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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